《关于加快“双招双引”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(修订版)》的通知

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工作委员会 印发


各街道办事处,区直各部门、单位,各国有企业(集团):


现将《关于加快“双招双引”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(修订版)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

2019 年 9 月 26 日


关于加快“双招双引”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(修订版)

为鼓励优秀企业家、创新创业人才到我区投资兴业,推动 滨海区高质量发展,根据国家、省市等政策文件精神,结合我 区实际,制定以下实施意见。


第一条【适用范围】


符合滨海区产业规划,新引进的区外投资方项目(包括区 外非关联方兼并重组方式盘活的僵尸企业、僵尸项目),区内 企业新征地扩产项目,以及外商投资项目(境外投资方须在滨 海区所投资企业中持有不少于 10 股权)。包括:投资 1 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、高端装备、动力机械、新能源汽车、新材料 等工业项目;投资 10 亿元以上的绿色化工类项目;金融、仓储物流、文体旅游、教育科研等现代服务业,新一代信息技术产 业、现代农业项目以及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。


第二条【项目落地补助】


工业项目。对世界 500 强、央企、中国 500 强、行业领军企业投资的新征地项目用地价格,在其合法取得项目用地 后,对其建设配套基础设施的费用按节点比例最高补助至 12.6 万元/亩。

以上所称世界 500 强、央企投资项目须由世界 500 强企业、央企直接或间接持有在滨海区所投资企业的 30 以上股权。


中国 500 强项目包括由中国 500 强(包含中国企业联合会、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最新中国企业 500 强、制造业 500强、服务业 500 强,由全国工商联公布的最新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及财富中文网公布的最新中国 500 强)持有在滨海区所投资企业 50 以上股权。


行业领军企业是指由权威机构(包括政府机构、行业协 会、第三方权威咨询机构等)公布或评选的各行业领军企业, 行业领军企业投资项目须由行业领军企业持有在滨海区所投资 企业 50 以上股权。


文旅项目。对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、20 亿元以上、50 亿元以上的文旅项目(不含酒店),用地出让价格分别奖励至同期非化工工业用地价格、同期非化工工业用地价格 70 、同期非化工工业用地价格 50 。


支持园中园及工业地产项目建设。有实力、有招商资源 的企业自建的工业产业园中园和工业地产项目用地价格,对其 建设配套基础设施的费用按节点比例最高补助至 12.6 万元/ 亩,允许企业进行标准厂房产权分割转让。


鼓励引进外资。外商投资的新征地项目用地价格,在其合法取得项目用地后,对其建设配套基础设施的费用按节点比


例最高补助至 12.6 万元/亩。外商投资的非化工项目,租赁厂房进行生产的,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 3000 元/平米以上或税收产出达到 300 元/平米以上的,前 3 年内每年度按照当年区内厂房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给予 100 补贴,后 2 年给予 50 补贴。


(牵头部门: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、区财政管理局、区科 技商务局)


第三条【资金扶持】


自投产之日起,上缴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 超过政府前期对项目投入的部分(指滨海区财政部门依照各优 惠政策等兑现给企业的各项补助、奖励资金等,不包括建设配套基础设施的补助费用),前 3 年内给予企业 100 扶持,后 2 年内给予企业 50 扶持。

(牵头部门:区财政管理局、区税务局)


对于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新征地项目,自实现土地使 用税之日起, 前 2 年补助实缴土地使用税区级财政贡献的100 。

(牵头部门:区财政管理局、区税务局)


第四条【教育科研项目扶持】


引进的高等教育项目按照《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 办公室印发<滨海区招院引校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>的通知》(潍滨办字〔2017〕14 号)执行。对招生规模 1 万人以上的高等职业院校(含高等专科学校)及以上办学层次的新征地项目 用地价格,在其合法取得项目用地后,对其建设配套基础设施 的费用按节点比例最高补助至 12.6 万元/亩。


为进一步支持职业教育发展,根据招生规模、办学层次等 情况,给予非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、高等职业院校含高等专科学校)不低于 200 万元的启动经费。


教育机构引进的名师名校长除按原聘职级、职称享受公办 教育人员待遇外,每年奖励国家级名师名校长 20 万元/人,省级 10 万元/人,最长五年。


全日制基础教育学校参照开发区免费教育政策执行。


原则上不再引进中等职业院校。


(牵头部门:区社会事业局、区财政管理局)


第五条【人才创新创业扶持】


对急需紧缺的顶尖人才,实行一事一议、随引随议,最高给予 1 亿元的经费资助和 2 亿元的引导基金支持。


对来我区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,最高给予 500 万元的经费资助和 2000 万元的引导基金支持。


具体以滨海区《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》(潍滨发〔2018〕34 号)为准。


(牵头部门:区党工委组织部、区财政管理局)


第六条【社会化招商激励】


为我区引进本意见第一条所涉及招商项目的个人、社会组 织、企业(独立法人单位)或中介机构(国家机关、事业单 位、项目投资相关利益方除外),分节点给予一定的招商激 励。达到合同约定,且有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按实际(新增) 固定资产投资的 5‰给予奖励,最高 500 万元。达到合同约定,且实际到位资金 100 万美元(含)以上的外资项目,按实际到位资金 6‰给予奖励,最高 600 万元。达到合同约定,引荐营利性或非公益性现代服务业项目运营 1 年后,按照项目上缴区级财政贡献的 6 给予一次性奖励,最高 500 万元。招院引所项目视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奖励。


对引进高端人才的单位和个人,最高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补贴。


每个项目只认定 1 个引荐人、社会组织、企业(独立法人单位)或中介机构。引荐人须在项目投产运营之日起两年内申 领奖励资金,逾期视为放弃。


(牵头部门:区合作发展促进局、区财政管理局)


第七条【重大项目“一事一议”】


亩均税收高、财政贡献多、产业带动能力强的工业项目; 能迅速聚集人气商气的文体旅游、教育、科研等项目;发展前 景好的高科技类企业;重要核心人才、核心技术引进;世界500 强、中国 500 强、央企等重大项目政策支持,由区招商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报区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,一事一议。


(牵头部门:区合作发展促进局)


第八条【附则】


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 2 年,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,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。本意 见是对《关于加快“双招双引”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》

(潍滨招委发〔2019〕10 号)的修订,不一致的,以本意见为准。按原有政策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,本意见对同一项目、同 一事项不重复奖励,与区内其他政策(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 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)重复的,按就高原则执行。对应职能部 门负责解释相关政策,并出台实施细则。


本意见涉及的扶持及奖励原则上每年兑现一次。享受项 目扶持的企业,需承诺 10 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、不改变在本地的纳税义务、不减少注册资本。


本意见涉及的项目投资额是指项目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 成的实际固定资产投入,以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,不含土地费用。


总部经济、飞地经济、金融、创新创业、对外开放、商 贸流通、人才奖励、文体旅游类、建设类、交通运输物流类、 化工企业转型升级、标准创制和品牌建设等项目参照相关部门 单位出台的意见执行。


国家、省、市现行的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优惠、扶持政 策及措施,适用于滨海区。